在市委、市政府、市安监局的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为全面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创造和谐社会环境,根据市《XX—2010年普法教育依法治市规划》以及市安监局“五五”普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紧紧围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道德教育、法治文化相结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法制宣传,依法治安,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全市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干部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管理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法治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法治氛围。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围绕工作重点,服务大局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始终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和促进“平安”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的深入实施,保障和促进我市“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是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群众的安全法律素质和安全意识为目标,从群众实际需要出发开展宣传教育,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
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必须从实际出发,按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针对经营者、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法律知识的现实情况和存在问题,有的放矢,因人施教,真正把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是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依法治安相结合的原则。安全
生产法制宣传教育必须注重学以致用,坚持法制教育与依法
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法治化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把深入学习宪法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任务,努力提高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增强人民群众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进一步学习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保证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二)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本文由新作文网www.kt250.com免费提供,转载请注明)法律法规。“五五”普法期间要反复深入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三)深入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这些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也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要深入学习宣传有关行政法律,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提高行政相对人的维权意识,促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四)深入学习宣传《刑法》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有关规定。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刑事犯罪行为,XX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适用范围,提高了量刑幅度。要充分发挥《刑法》对惩治安全生产犯罪的威慑作用,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事故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工作中,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分子。
(五)大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要按照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开展安监系统的依法治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围绕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问题,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依法治理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明确责任,深入开展多层次的依法治理活动。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是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要前提和重要内容。《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XX年7月28日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于XX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五五”普法期间我们将修改完善《市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