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永利增额还本终身保险(利差返还型)条款

时间:2018-02-07 10:36:35来源:<推荐访问:保险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当年度保险金额全数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杀;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以基本保险金额为基准,按以下公式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当年度保险金额:  
  交费期间内,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保单年度数);  
  交费期满后,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度数)。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