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搬运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经乙方事先出示汽车运输业营业执照,并到场估价,填妥搬运作业估价单(如附件),双方同意根据估价单内容,使用合法营业货车,订立搬家货运合同条款列明如下:
第一条 搬运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到达起运地点搬运,预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完成搬运。
第二条 搬运地址:
起运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迄运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需依甲方的指示将承运货品搬运至指定位置。
第三条 搬运费:
口采包价方式收费,总金额人民币_______元。
口采车次方式收费,每车次人民币_____元,预估车次_____次,视实际运送车次数计算费用,但总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_____元。
采车次方式收费的,乙方应按车辆的容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满载方式进行。
第四条 乙方应依本合同所约定的计价方式收费,不得借故加价或要求任何附加费用。
有电梯的房屋,如电梯非因乙方的过失无法正常使用时,除前条所约定的搬运费外,均依附件搬运作业估价单约定方式另行收费。
第五条 搬运费缴付方式:签约时预付定金人民币_____元。
余款人民币_____元,于搬迁作业完成经甲方确认后支付,乙方应签发收据给甲方。
第六条 使用车辆及电梯运送货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有违规,由乙方负责。
电梯的正常使用应由甲方事先确认。
第七条 乙方对于因搬运过程所致甲方物品的毁损、灭失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搬运物的性质,或因甲方或其受雇人的过失所造成的,不在此限。
上述情形,甲方应于搬运完成后三日内告知乙方,如搬运物品有毁损灭失不易发现的,应于搬运完成后十日内,将其情事告知乙方。
上述所定期限均扣除法定节假日。
第八条 甲方提交乙方运送物品,若有现金、有价证券、珠宝、贵重金属、美术品、古董或其他贵重物品时,除甲方于托运时报明其性质及价值的以外,乙方对于其毁损或灭失,不负责任。但乙方有故意或过失的,不在此限。
甲方委托搬运的物品应无违禁晶及危险物品。
第九条 乙方因搬运对第三人所发生的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甲方交付乙方搬运的物品,经甲方要求办理保险时,其费用由甲方负担。
搬运期间,乙方人员餐饮差旅费、过桥费、通行费、油费等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方如需变更搬运时间的,应于约定搬运日期前______日通知乙方,否则甲方应另行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元的迟延费。但不得超过原估价总金额1/20。
甲方因故解约的,乙方可请求不超过原估价总金额1/10的赔偿金。
第十二条 乙方应于约定时间内将甲方委托搬运的物品送至甲方指定位置,乙方若未能于约定时间内办理或完成搬运作业时,应赔偿甲方不超过原估价总金额1/10的赔偿金。
第十三条 搬运作业进行中,因刮风、下雨、路况等因素以致未能完成的,由甲乙双方另定时间继续完成。
第十四条 搬运作业因乙方的事由未能于约定时间内完成的,甲方可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应赔偿甲方不超过原估价总金额1/5的赔偿金。因甲方的事由致未能完成的,乙方可解除合同,按完成比例收取费用,并可请求不超过原估价总金额扣除按比例收取费用的余额1/5的赔偿金。
乙方依上述规定解除合同的,甲方可请求乙方回复原状,其所需费用人民币______元由甲方负担。但总金额不得超过原约定之搬运费。
第十五条 附件的搬运作业估价单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并同搬运作业估价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依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