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探讨
时间:2018-02-08 01: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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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是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整体配置效能及其行政行为效能的监察,是行政监察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级政府和监察机关将行政效能监察作为重要抓手,围绕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证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和受理效能投诉等,进行了大量探索,有力促进了科学发展。但是,影响制约行政效能监察的深层次因素逐渐凸现出来。如何对待这些因素,将会影响行政效能监察的深入进行。
本文认为:
一、要理顺行政效能监察与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内在关系。这是多年来行政效能监察实践探索对理论研究提出的现实要求。对三者关系的认识,将影响《行政监察法》修改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制度设计和现实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从改革开放以来行政监察发展历程看,廉政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均是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而被逐渐提出的。改革开放初期,行政效能监察呼声不高,执法监察部门承担了效能监察职责(这种局面基本没有改变,监察部去年才在执法监察室设立效能监察处),所执之“法”不仅包含法律,还包含《立法法》不认为是法律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和党委、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命令等。随着科学发展观、反腐倡廉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思路的提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廉政监察,促进作风建设,改善政府管理,逐渐成为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行政效能监察逐渐突破执法监察而在实践中被“创新”出来,执法监察中的“法”也回归法律之本位。从新形势下纪检监察现状看,三者都是《行政监察法》确定的内容,均是为了实现《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目的:“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三者在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条件下具有纪检监察双重属性。在实际工作中,三者各有侧重。执法监察侧重依法确定实践中行政管理(实然状态)与法律规定(应然状态)的符合和偏离程度;廉政监察是侧重依法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廉洁状态(实然状态)与廉政要求(应然状态)之间的符合和偏离程度;效能监察是侧重依法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过程中效能状态(实然状态)与科学发展所要求的效能状态(应然状态)之间的符合和偏离程度。
二、要准确把握行政效能监察职责定位。行政效能监察本源于科学发展需要,更多的地方却是为了“创新”而学习这一被“创新”出来的成果,工作中普遍存在职责定位问题。有的将之作为解决行政程序繁琐、办事拖拉、工作推诿、作风生硬、效率低下等制约发展因素的工具,专事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项目,受理和查处效能投诉,进行责任追究,参与政府绩效考核等事后型效能监察。有的脱离效能监察本位,替代了正常行政管理,导致实践中出现“领导认识很高、群众不以为然”现象。本文认为,行政效能监察职责定位必须把握三点:一是性质上,要作为行政管理组织的反馈系统。要贯穿于行政管理全部过程,是对行政管理过程的动态监察。二是对象上,要包括一切行使公共权力的机关、部门、组织和个人。依据《行政监察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行政效能监察对象。但依据《宪法》、《党章》、《公务员法》等党纪国法,凡享有公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都应受到监督,也应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对象。三是功能上,要保障科学决策和制度供给。制度建设是行政效能监察之根本。行政效能监察旨在调动政府及其部门加强效能的内在积极性,使行政主体自觉地或被迫地进行行为规范和制度创新,使行政资源得到更有效、更合理配置,建立起有利于效能提高的行政管理制度体系。
三、要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制度体系。行政效能监察普遍存在制度体系匮乏现象。法律方面,《行政监察法》制定于1997年,行政效能监察尚未在行政监察理论和实践凸显出来;《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制定于XX年,全国各地其时刚开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探索,没有积累多少经验,法律上没有对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程序和实体等作出可操作性制度安排。面对反腐倡廉建设、作风建设、投诉增多、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科学发展中的诸问题,各地纷纷在“创新”的名义下开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出台了一些不具备法律性质的制度。如XX年以来,安庆市委、市政府及“两办”、市纪委监察局等共出台了9份涉及效能监察方面的文件。其中,关于效能建设安排的文件5份,关于重点项目和开发园区、骨干企业安排的文件2份,只有《关于健全机关效能监察机制的意见》(效建办[XX]3号)和《安庆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受理与责任追究办法》(办[XX]60号)是对行政效能监察专门安排。这些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安庆市行政效能监察具体操作规范。但是这些文件着眼点是“机关”效能监察,没有就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责定位、具体程序和实体问题作出体系规定,效力层级较低,缺乏操作性,执行阻力大。加之XX年以来,《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继出台,有些规定已与《立法法》、《公务员法》等抵触。因此,要根据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原则,积极推进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制化的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在行政效能监察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前提下,首先,要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制度规范,制订《行政效能监察办法》,推动效能监察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其次,要完善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要督促各级政府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能和业务特点,健全和完善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健全政府职责体系、编制公务员岗位职责说明书和与之适应的部门和个人绩效评估办法等,使行政效能监察有章可循。这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打造责任政府的基础,也是行政效能监察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