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这是一项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十一五”规划的重要部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是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全国上下轰轰烈烈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中,农村平安建设是一个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基层人民法院如何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已经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现实问题。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分析新农村平安建设中涉农案件的特点、形势以及司法需求,提出基层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农村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议,供大家商榷。
一、在新农村建设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农案件的特点和形势
(一)土地问题成为农村矛盾的重点。
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土地补偿纠纷等案件大量增加,纠纷呈现出涉及面广,数量居高不下,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化的特点。在农业税费免征之前,大量农民外出,将承包地弃耕,或由他人代耕,对土地没有什么利益之争。农业税费免征之后,国家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耕地也有了补贴,农民纷纷争田要地,因此产生多种土地纠纷。加之,在新农村建设中,乡镇招商引资、征用土地、拆迁房屋时没有及时处理好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特别是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低于经营性项目征地,使群众不满,使大量矛盾纠纷集中到基层人民法院,产生较多不稳定因素。
(二)农村债务纠纷增加。村级债务问题不仅制约了村级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而且严重影响了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成为引发农村矛盾纠纷,危及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许多农民借钱给集体使用,村集体长年无钱还债,使农民不得不走到法院,寻求公平和正义,然而基层法院判决后,因村集体无收入,造成无法执行,增加了许多不稳定因素。
(三)婚姻家庭、相邻关系、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增加。
随着经济发展,农民夫妻双方或一方常年在外务工,已是常事,夫妻双方逐渐缺少沟通,加之外界富裕生活的诱惑,双方不能同甘共苦,而是追求个人物质享受,导致大量离婚案件涌向法院,而且婚姻家庭案件更多的涉及财产分配。因双方矛盾尖锐,常有损坏财产,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的发生。相邻关系纠纷多是积怨较深,双方敌意较大,有些甚至发展成多人乃至家族之间的矛盾和斗殴。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多数农民都购买了农用车、耕田机等,一方面给他们生活带来许多方便,但由于缺乏专业培训,交通规则意识淡薄,产生大量交通事故案件。
(四)农村刑事案件增多,农民违法犯罪案件上升。从类型上看,多涉及盗窃、赌博、抢劫、故意伤害、放火、及破坏生产经营等。从行为主体上看,因父母在外务工,青少年缺乏教育,认知能力差,法律意识淡薄,违法犯罪现象增加,另外是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比例居高不下。以致农村社会治安环境令人堪忧。
二、新农村建设司法需求分析
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过去的新农村相比,有着显着的不同。其建设目标就是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真正把农村逐步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通过近年司法实践和调研分析,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司法的需求是全方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特别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密切相关。
需求之一: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是和谐的农村。
要求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多做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矛盾。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需求之二: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是社会安定的农村。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建设平安乡村,为创建农民安居乐业的社会治安环境作出积极努力。通过运用审判职能打击农村社会治安犯罪、丑恶现象;通过积极处理好农村的涉诉来信来访有效解决矛盾;通过就地公开开庭、送法进村等活动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普及农村生产生活常用的法律知识;通过指导乡村民调组织提高其解决民间纠纷的能力水平。
需求之三: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是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有序发展的农村。
生活水平提高、经济发展,需要井然有条的经济秩序为基础和保障。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就要高度重视涉农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通过公正审判,并以实际办案效果,为确保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方面要对破坏农业生产、破坏经济发展犯罪进行重点打击。另一方面还要对迅速增多的与农村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权属、涉农经济往来合同等纠纷案件重点研究与审理、执行。
需求之四: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是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有力司法保护的农村。
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同时,还应牢固树立便民利民理念,在工作细节上千方百计为当事人着想。切实加强司法救助,尽力简化诉讼程序,做到坐堂立案与电话立案、巡回立案等形式相结合,书面起诉与口头起诉相结合,坐堂问案与巡回办案、办案进病房、办案到田间地头等形式相结合,进一步方便农民,减少诉累,降低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