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8-02-08 01:15:36来源:<推荐访问:调研报告

  简易程序,简言之,就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具有诉讼方式简便、受理程序简便、传唤方式简便、开庭审理程序简便、实行独任制审理、审结期限较短的特点,它一方面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对快速、及时地审结案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同时它也节省了诉讼成本,体现了诉讼的经济原则,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审理复杂、疑难案件腾出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正因为这些优势,近年来在受理案件数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简易程序受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青睐,它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件数量的日益增加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之间的矛盾。

  虽说简易程序有其明显的优势,然而适用简易程序却有诸多的要求。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议无原则分歧。只有具备这样的条件,适用简易程序才能达到事半功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的目的。然而,适用简易程序也有“不”的原则,如: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xxxx年全国法院案件质量情况统计分析》,我省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针对这一情况,我院对辖区内xxxx年度审结的案件进行深入调研,从刑事、民事两个方面分析我院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并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

  —、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在xxxx年审结的xxx件刑事案件中,有54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适用率不高。其中有xx件为盗窃和交通肇事案件,约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总数的xx%。可以看出,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分析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少的原因是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比较少,我院刑庭是根据检察院提起的程序来定审判程序的,检察院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我们就适用普通程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我们就适用简易程序。检察机关毕竟不是裁判刑罚的主体,在起诉时,如果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即意味着检察院明确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检察院一般不会对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二、民事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情况

  我院xxxx年审结的xxxx件民商事案件中,有xxx件适用了简易程序,比例约为xx%,标的额超过xxx万元,多集中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买卖、借款合同纠纷。究其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原因:①受简易程序的审限限制,“案情复杂”也是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因为这需要独任法官在较短的时间内对案件情节、当事人争议、权责分析透彻,并作出相应裁判。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形式成多样化,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节突显前所未有性,导致法官对何谓“案情复杂”认定不一,有些案件看似简易,但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新的问题,需转普通程序审理。②送达难一直是困挠法院的疑难病症之一。当前普遍存在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达、不积极应诉的情况,工业滤布 这种情况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犹为突出,当事人基本上为农民或者无固定职业者,他们为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归或者流动性很快,且不懂法、不知法,起诉人往往也不能提供准确的受送达地址,送达找人甚难,致使送达难以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当案件数量增加时,有些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就来不及在审限范围内审结,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审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达而被迫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院所属辖区作为老商业中心,流动人口增多,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作为一种拟制送达,产生与直接送达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对于公告送达的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之外,因而影响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④由于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故从法院办案和建设所需经费的角度考虑,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一般为1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没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属于疑难复杂或者争议较大,这也是简易程序适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措施及对策

  1、提高认识,强化当前效能社会建设背景下适用简易程序重要性的意识。对于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会在不经意的拖延中被抹杀。

  2、加强立案审查,不以诉讼标的额大小作为案件难易和争议是否大小的判断标准,确保简易程序的准确适用。如果简易程序因适用不当而被迫转为普通程序,就会增加工作量,又浪费时间和精力,因此把住收案关口,将问题解决在立案之前,这样才有利于保证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顺畅流转。对于难于送达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一个一个解决,不能让问题一拖再拖。

  3、加强庭前准备工作,提高当庭宣判率,严格控制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便捷与高效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当庭宣判。但是简易程序不能简单处理,庭前准备工作是解决当庭宣判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应当认真阅卷,发现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在庭前解决。对应当出庭的诉讼参与人,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定要及时通知到位,并做好相应的调解工作。

  案件的复杂程度是对应审判水平而言的,案件的难易也因人而异,只有我们办案水平真正得以提高,才能化难为易,化繁为简。

  4、充分发挥调解这一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我国《民事诉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50条也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调解”。显然,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调解和判决相结合的方式更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中国人讲究“和气”,在保证当事人在自愿、滤布合法的基础上,尽量多适用调解这种解决纠纷的替代性措施,具有节省时间、费用且不伤和气的效果。又由于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融合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调解制度能及时解决纠纷,并能相应提高办案效率。

  5、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迟来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为了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迅速消化社会个体矛盾,建立高效的审判机制,有必要全面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例如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的案件,其实案情往往并不复杂,开庭常常是核对证据的过程,这种案件被硬性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而由合议庭审理,过于形式化,反而浪费人力、财力、物力。因此,也可以有选择地对需要公告送达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公告送达的时间依法可以不计入审限内,确保该类案件能够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限内结案)。

  6、增加人员配备。目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除了对案件进行裁判外,还承担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组织调解、信访接待等工作,这些工作极大地消耗法官的时间和精力,使法官处理案件的周期明显拖长,在简易程序规定的三个月内无法审理完毕,结果造成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从而降低简易程序适用率。因此,配备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赋予审判辅助人员调查取证、财产保全、证据交换方面的权限,使法官从繁琐的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等实体性裁判上,从而且缩短案件处理的周期,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率。

  7、大胆借鉴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做法,对民诉法规定必须或者实际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但对其中并不复杂疑难的案件,可先由主审法官一人开庭审理,主审人应对案件事实负全责,然后再由合议庭对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裁判结果进行评议。这也不失为使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效率提高的措施之一。

  简易程序实是为方便百姓、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审判成本之用,然而简易不代表随易,要想真正使得简易程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从其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系统地运用,做到“两手都要抓”,而且还要抓好,让简便、易行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