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指听证是指县、镇 “大调解”工作机构设立的听证委员会在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以听证会的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听取矛盾问题主体陈述、申辩和进行质证的程序。探索和引入听证制度运用于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治理中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让矛盾纠纷主体双方平等对话、从而进一步澄清事实、明辨是非,便于重大社会矛盾纠纷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进一步规范矛盾纠纷主体一方的上访行为和监督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最后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文所称社会矛盾纠纷听证机制已不再是原来严格意义上的听证,而是内容有所扩展了的听证,是在原来严格听证制度的基础上,引用它的基本精神、借鉴它的程序上的做法和规定,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工作结合起来,运用于维稳工作上的积极探索,其作用在于丰富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以利于解决因为遇重大矛盾纠纷未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而引发的上访、缠防问题,最终起到积极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良好效果。 一、借鉴和引入听证制度运用于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中的原因分析 确立社会矛盾纠纷听证制度,主要是为了及时解决我们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我县开发和建设速度的加快,由此引发的广大农村和城区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增多,传统的矛盾调处手段在纠纷治理中日显艰难;二是新的矛盾呈现出多样化、群体化、复杂化、易激化、易上访的特点,给矛盾预防化解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不少矛盾纠纷久调不决,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三是矛盾纠纷处理缺乏透明度,不便于群众认识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即便是正确的处理意见也不能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接受,部分群众仍不断地上访、申诉;四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官僚主义和~现象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加上矛盾处理的公开性不够,造成了群众对政府部门处理问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五是“听证于民”的理念正在深入人心,广大群众在社会矛盾问题的处理过程中,其要求听证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引进听证制度的一些基本规定和做法,就是为了寻找、探索上述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新途径,及时解决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增强“大调解”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 二、探索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听证在矛盾纠纷治理中的优势 1、听证能保障矛盾纠纷主体一方平等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避免“暗箱操作”,损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 2、听证能促进纠纷事实的查明、证据的获取,有助于准确地适用法律,对矛盾纠纷主体一方的错误认识和观点进行澄清并社会评价; 3、因为听证是公开的,有助于群众对纠纷的整个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真正实现“阳光下操作”,切实提高基层执政能力,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4、听证辩明了合法与违法、合乎政策与不符合政策、合理与无理问题,避免了矛盾纠纷主体一方因不断上访、申诉所带来的精神负担和经济损失; 5、听证的实施,最突出的作用还在于能进一步规范信访、上访秩序,预防和解决闹访、缠访问题,维护稳定。 今年3月,我县晶桥镇一农户由于拆迁问题,经常到镇里上访,,经过调查研究,该镇决定召开听证会。会上,有关部门一方面宣讲拆迁政策及拆迁安置过程,另一方面请该农户陈述自己的理由。当群众得知他除了符合政策享受补贴外,还多得了近3万元的~时,听证会旁听代表纷纷指责他不道德,使他倍感周边~压力,心悦诚服,该上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又如今年4月底,我县白马镇村民胡某之子(1992年10月出生),因患小脑髓母细胞肿瘤,终因医治无效于XX年5月18日18:20分死亡。胡某一直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要求院方赔偿巨额损失20、4万元。院方则拒绝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此事发生后,胡某及其家人先后在医院哭闹,到镇政府上访,最后发展到县政府上访,一度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XX年6月4日,举行了该医患纠纷案听证会,最终促成双方会后达成协议。再如今年6月28日,我县晶桥镇举行听证会,解决矿山拍卖后转业主开采与周边群众的矛盾纠纷,现场解决问题31条,有的形成共识,有的达成协议,所有问题成功解决。今年9月29日,该镇又通过听证会形式,成功化解了某村村民要求罢免现任联队长的群体性纠纷。通过听证,澄清了部分人所反映的联队长所谓五个方面的问题事实,分清了是非。听证会后,群众形成了共识,充分肯定了联队长的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村干部的威信进一步提高,干群关系更加团结。由于采取了听证这种有效措施,及时把已经发生的,并有可能激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避免了矛盾纠纷主体一方进县、市、甚至进省进京上访。 实践表明,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这种民主性、群众性、公开性的工作方式能适应社会矛盾纠纷治理的实际需要,能被群众所认识、理解和接受,能解决一些严重影响稳定的社会矛盾纠纷。是群众与政府之间互相理解、互相信任、有效沟通的平台,是当前社会热点、难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治理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听证应把握的环节 在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中引入听证,需建立和完善以下环节。 (一) 应规定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范围。 1、矛盾纠纷主体一方在矛盾问题处理前要求举行听证的重大疑难纠纷; 2、经多次处理未果的重大矛盾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3、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需要举行听证的; 4、久调不决的群体性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5、越级上访的重大矛盾纠纷,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 6、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需要举行听证的; 除上述情况外,涉及司法机关的涉法类的纠纷,普遍性的行政决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明确矛盾解决方式的,不适用社会矛盾
纠纷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性规定。 (二)制定《社会矛盾纠纷听证规则》(试行),作为整个听证活动的行动指南。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规定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听证的原则是整个听证活动的灵魂,听证应制定以下原则。 第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允许新闻媒体报道。 第二,职能分离原则。即原矛盾问题调查处理部门或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委员会成员; 第三,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和回避权原则。此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群众的听证权利; 第四,证据确认原则。即应当对社会矛盾问题处理适用依据的正确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结论,从而保证听证结论的正确性。 第五,事先告知原则。即当事人有权提前知道听证召开的有关事项 。 第六,委托代理原则。即当事人行为能力受限时,有权委托代理人。 2、制定听证的程序。包括: (1)听证会的提起。建立何种机制、由谁受理、由谁决定听证直接关系到听证的效果。听证建议由县、镇两级“大调解”机构受理,提交两级听证委员会讨论决定;听证委员会由两级“大调解”机构设立,成员由人大代表、政府部门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关专家等组成,人数不少于11人的单数,政府部门代表不超过2人。具体人员名单遇听证时在决定听证前确定。 (2)听证的准备。应做好四件事:第一,进行提前公告并通知矛盾纠纷主体。在听证会召开10日前向社会公告和向矛盾纠纷主体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第二,确定听证主持人;第三,确定听证当事人,通常将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矛盾纠纷主体确定为听证当事人;第四,了解矛盾问题背景、涉法及政策有关规定等情况。 (3)规定举行听证会的程序。 a、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需听证的矛盾问题;b、介绍每位听证人员的姓名、工作和身份;宣布听证记录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员和对象;c、征求听证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d、宣布听证纪律;e、由听证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f、征求听证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并作最后陈述。g、听取有关专家就具体矛盾涉及的专业问题作出说明、解释和咨询,并提出建议和意见。h、适时进行调解。听证主持人根据纠纷当事人意愿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如纠纷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由主持人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i、制作听证会结论。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结束前,召集听证人员发表听证意见,制作听证结论,听证结论包括: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的简要经过;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听证结论。落款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当事人签名或盖章。j听证主持人公开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会结束,有关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名。 四、推行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现实意义 社会矛盾纠纷听证是一种程序,它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公正。它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需要不断完善的地方,但社会矛盾纠纷听证的确定和实施,对解决信访问题和社会矛盾问题,是有一定效果的方法,有它独特的社会价值。它的社会评价和调解内涵,使其成为一个新的且效果明显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政府部门对维护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它保证了听证当事人和其它听证参加人有权以平等的身份参加听证会,有权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在接受社会各方面最有代表性的代表的监督下,通过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了解到一些此前自己并不清楚的事项,对整个问题处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妥或无理时,当事人便 会主动放弃极端行为,促进矛盾的预防和化解。 (二)它进一步提高了矛盾问题处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度。其最有价值的东西,在于让群众在社会各方代表的监督下,清楚了解问题的处理依据和问题处理时的客观、公正性,清楚各方代表对事情处理的社会评价,真正让当事人对问题处理心悦诚服。 (三)它能有效避免政府部门矛盾处理时重大错误和失误的发生,及时预防和避免不稳定因素产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望。 (四)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群众问题处理“知情权”的尊重,体现了党的群众路线的方针政策,体现了党“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的宗旨,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尤其是基层执政能力十分有益。 (五)它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实践活动,对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对体现人民民主推进民主进程,对树立“民本位”意识的思想,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有着不可忽视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