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说,社区事务与其关联度较强,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得不参与,没有选择的余地。比如社区环境卫生,只有本地居民最为关心,最愿意参与改善;那些工作单位在本社区但户口在所居住社区的居民,就不能在工作的社区行使选举权。驻社区的单位尽管也关心环境、治安等社区事务,但毕竟在空间上是相对封闭的,员工多数时间都是在单位内活动,下班就离开了这个社区,对社区大环境的要求并不迫切,由此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愿望并不十分强烈。驻社区单位更乐意参与那些事关其切身利益或者影响其形象的社区事务。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事务有两种情况:其一,居委会、居民代表会议、健身队、体操武术队等社区内组织,因都是由本社区居民组成,一定意义上可划入社区居民的参与范畴;其二,社区外组织,由于普及性不足,其选择的余地较大,参与的范围较窄。就某一社区而言,只是其一定时间内参与的场所之一。总的说来,驻社区单位和社区外非政府组织的居民参与率和参与层次都较低,很少会涉及社区公共权力的运作。社区居民依然在参与社区事务和社区活动中唱主角。 4、被动执行式制度性参与是当前居民参与的主要形式。在社区建设中,参与本身受到鼓励而非受到限制,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引导和规范社区成员积极参与建设社区。换句话说,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的制度渠道是畅通的。因此,一般情况下社区成员都会选择制度性参与。只有当社区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比较强烈时,才会出现非制度性参与的情况。从三类参与主体来分析,非制度性参与一般仅存在于社区居民当中。在制度性参与中,又以被动执行式参与为主。对社区成员来说,能否有机会参与社区事务的关键在于是否得到了社区管理机构的邀请。居民当中受到邀请最多的当然是受社区工作人员赏识的所谓社区积极分子,其次是居民代表,普通居民则很少能有机会参与较正式的社区事务。没有社区管理机构的认可,社区外的非政府组织要想进入社区开展活动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从参与途径分析,社区管理机构和社区成员在居民参与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多数参与事项都是由社区管理机构组织的,社区成员主动要求参与的则很少。常常是社区管理机构感到有必要了,就召集全体或部分社区成员开会、布置、传达,或者是政府有关部门提了要求,街道和居委会又赶快组织社区成员落实。即便是在成立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协商议事会的社区,什么时候开、讨论什么主题也都是由社区管理机构定。被动执行式制度性参与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社区成员参与率低、参与的层次较低。因此,居民参与的机制还有待完善。 三、加强居民参与的可行性举措分析 在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出现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低频度以及假性广泛等难题是正常的。这促使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如何改变这种状况。面对当前不尽如人意的居民居民参与现状,应当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区自治,真正还权于民,努力构建居民与社区之间的利益整合平台,培育、引导、保护居民的居民参与热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居民居民参与机制。因为,居民参与主要缺乏一个把居民参与从可能变为现实的转化机制与空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居民参与和深化社区建设的实质与其说是管理体制改革,毋宁说是意义更为深远的政治制度创新。从各地实践来看,如何有效调动社区居民的参与积极性,构建参与广泛、功能完善、和谐高效的社区管理新体制,是社区建设中一个重大而又不能回避的现实课题。 1、有限政府理念的确立。中国的社区成形“后发”于西方,适度的国家主义倾向或许不失为一种阶段性“后发优势”。但是公民社会的成形依赖的是从内部建立的道德规范和行为秩序,不必过于仰仗来自外部的国家强制力量。因此要强调两个维度上的“有限政府”理念。一个是时间纵向上的。和西方城市社区一样,中国社区建设官民二元动力机制也是动态的,构建公共空领域的需求迟早会让政府的触角退让――这只是时间问题,政府必须未雨绸缪,因势利导。其次是空间横向上的。政府对社区事务的干预是有限度的,基层政府必须超脱各种利益,专事履行公共管理的职能,明晰“恺撒”与“上帝”之分――不能说管得少的政府就一定是好政府,但是管得过多的政府肯定不是好政府。政府不管,谁来管呢?把这些任务转移交给非政府组织就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2、基层民主的扩大。公民参与包括政治参与和对公益事务的参与。它一方面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壮大,弥补国家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时动员力上的不足,另一方面也通过利益整合、表达来催生公民社会、推进民主进程。当然,对于尚未成熟的社区而言,参与社区公益事务的可行性更大。此外,由于公益事务非常贴近个人生活,相对远离宏大的政治话题,所以扩大公民参与甚至比城市街道“直选”等建议显得更具有现实性。而它的稳妥行和催生民主观念的特质,则更具有本质上的意义。在居民参与中,利益是参与的最重要的驱动力。当居民感到社区与他的利益息息相关,参与能够有效维护其利益时,自然就会萌生参与社区事务的动机与期望。反之则会出现不参与或假性参与的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将单位的服务功能向社区转移,特别是政治、福利、保障功能等,降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依存度,使居民除工作之外的其它利益关系都能在社区得到体现。 3、社区自治制度的建立。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界定,居委会是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组织。但在实际的社会组织运行中,基于社会控制的需要和长期计划经济下城市管理体制的惯性,大多居委会已经事实上成为街道办事处的腿子。因此,对现行的组织法进行修改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是十分重要。关键在于通过制度的确立和修正,使得公民参与获得法理的保证。对官员们的建议在于,极端地讲,最有效的政治领导和社会控制是利益的一体化,而只有通过积极的公民参与,利益整合才能实现。居民参与的最佳路径依赖是居民自治,而居民自治又是社区建设的基础和依托。因此,推进社区建设的目的不是为了强化行政管理,“管”好居民,而是为了加强社区自治,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