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路出租合同

时间:2018-02-07 11:19:14来源:<推荐访问:服务合同

  ___________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电信服务事宜,双方同意订立本合同书,并经双方合意订定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务范围

  第一条 甲方营业种类系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

  第二条 本业务专供乙方做正常合法通信之用,乙方以综合网路经营者或提供国际通信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为限。

  第三条 本业务之营业区域以甲方提供国际海缆电路出租服务为范围,并涵盖甲方国际海缆电路业务所接续的国家暨城市。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通信服务项目为国际数据电路出租服务。甲方为改进业务需要,在法令许可范围内,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查后,得经营前项以外之服务项目。乙方得于申请书中选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务,并依其所选择之各项服务之收费标准,缴交各项费用。

  第二章 设备维护与管理

  第五条 乙方租用本业务须与甲方之内陆介接站介接,所需之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等设施,可由本公司供租与维护;若由用户自备者,得由用户自行维护。

  第六条 甲方应维持电信机线设备之正常运作,遇有障碍应尽速修复。乙方自备设备者,遇有障碍应自行检修。如因而影响电信网路之传输品质或其他电路之使用时,甲方得暂停其使用,所有因此导致之责任问题应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 乙方或他人擅自将本业务之电信终端设备加大传输功率,变更频率设定,伪造,变造或仿造电信终端设备序号,或改装成其他通信器材者,应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内回复原状或办理更换终端设备手续,逾期未办理者,除暂停提供本业务,俟其回复原状或换妥终端设备后予以恢复使用外,并得由甲方视情节轻重予以终止租用。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乙方办理申请手续时,应检具申请书表,政府主管机关核发之公司证明文件与营利事业登记证及代表人之身分证明文件,及下列文件之一以供核对
  一、固定通信综合网路业务特许执照。 
  二、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许可执照。如乙方尚未取得上述许可执照,得先检附《交通部电信总局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证明》,俟取得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后,补提该许可执照供核对。如乙方未于许可证明有效期间内补提许可执照,经甲方催告经一个月仍未补正者,即视为提前解约,并依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乙方应就其于申请书中所填之相关资料,检附或出示之文件,资料证明等之真实及正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业务使用权利之归属,以申请书内所载乙方之名称为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绝其申请,并将原因通知乙方
  一、乙方非属第二条规定之本服务之供租对象。
  二、经甲方书面通知限期缴费而逾期未缴者。
  三、乙方撤销申请者。
  四、申请书内所填乙方名称不实,或非属于甲方营业区域者。
  五、其他依法律不得为申请者。
  乙方对甲方拒绝其申请如有异议者,得于六日内向甲方申请复查。甲方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果通知乙方。
  如因乙方自备之介接设备及(或)设备场所与电力欠缺等特殊原因,需延迟施工时,乙方得以正式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顺延施工日期达三十天以上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因延迟施工而造成甲方所发生的额外费用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