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决定追加你(单位)为
诉 劳动争议案的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向本委提供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第三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三、请在本通知送达回证上签收。
二○ 年 月 日附:申请书(副本)一份,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