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码:
日 期: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 一 部 分
一, 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 数 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 规 格: 指 标 项 目 试 验 方 法
① 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1884-80
② 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 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 价 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 交 货 期: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 装船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七, 目的口岸:____________________.
八, 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 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 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 单 据: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 发票四份;
b) 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 附 注: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 买 方:
地 址: 地 址: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 传: 电 传:
第 二 部 分
一, 总 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 交货条件: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 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 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 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 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 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 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 对方根据储罐, 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 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 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 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 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 装货定额:
① 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 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 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 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 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 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 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 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⑤ 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 滞期费:
① 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 afra 运费率计算.
② 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 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 商品检验:
① 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xx-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 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 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② 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 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③ 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 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 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 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 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进出口贸易合同进出口合同范本(2)本合同由abc公司,主营业所在中国xx(以下称甲方),与xyz公司,主营业所在美国xx(以下称乙方)于19xx年x月x日在中国xx签署
兹证明
鉴于乙方拥有现用于制造钢丝绳的机器设备,并愿意将机器设备卖给甲方
鉴于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用已方提供的机器设备生的产钢丝绳,以补偿其机器设备的价
鉴于甲方向意向乙方出售钢丝绳,以偿还乙方的机器设备价款;
因此,考虑到本协议所述的前提和约定,甲、乙双方物此立约:
1.购买协议
甲方同意从乙方按一下列条款购买下述商品:
1. 1商品、规格及其生产能力:
商品:
规格:
生产能力:
1.2 数量:2台。
1.3 价格:
xx港fob价:
单价: 总价:
1.4 支付:
机器设备价款以甲方的产品--钢丝绳偿还,全部价款在边疆三年内平均三次付清,自xx日开始支付。
1.5 装运:
装运期: 装运港:
目的港: 装运唛头:
1.6 保险:
由甲方保险。
1.7 检验:
1.8 保证:
乙方保证其机器设备从未用这,性能先进,质量好,并保证该机器能生产xx规格钢丝绳,产量每小时xx米。
2. 销售协议
甲方以钢丝黾偿还购买乙方机器设备的价款。
2.1 商品及规格:
商品:钢丝绳。
规格:
2.2 数量:
铡丝绳每年xx米。
2.3 价格:
钢丝绳的价格按交货时国际市场cif价确定
2.4 装运:
每年两次装运,一次在六月,另一次在十二月,每次货价为xx。
装运港:
目的港:
法语运唛头:
2. 5包装:
木卷轴装。
2.6支付:
凭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允许转船。信用证必须于装运日期前15天到达甲方,有效期不少于90天。
信用证要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乙对迟装负责;而且,甲方有机就其中的损失向乙方提出索赔。修改信用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 7保验:
甲方保险,投保水渍险和战争险,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加10%
2.8 检验:
甲方出具的品技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若货到后乙方发现质量与上述规定不符,乙方在货到目的港后45天内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有争义的问题。
3. 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事故,甲方或乙方对未交或迟交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货物不负责任。
4. 仲裁
有关或执行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应该友好协商解决。若达不成协议,有关争议案则提交xx仲裁。仲裁决定为终局的,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5.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和履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
6. 正本条款
本合同以英文书写,正本两份,每方各持一份。
7. 有效期
甲方: 乙方:
进出口贸易合同样本进出口合同范本(3)卖 方:____
合同号码:____
买 方: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包装及唛头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
卖方有权在3%以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金%/或大捆500-1000千克内多装或少装
按f.o.b.计算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__(盖章) 买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签) 代表人:___(签)
__年__月__日订立
技术进出口合同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修订后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XX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
部 长 xxx
二〇xx年x月x日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xx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xx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xx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xx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60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60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xx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xx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xx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二)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表示进出xx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01usbje01cntic001。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办理。
第十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xx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遗失,进出口经营者应公开挂失。凭挂失证明、补办申请和相关部门证明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五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并作为合资章程附件的技术进口合同按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商务部负责对全国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XX年第17号令)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