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代表团赴瑞典考察报告

时间:2018-02-08 01:09:33来源:<推荐访问:考察报告
赴瑞典考察报告

  2005年9月我院6名检察官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团的检察官代表团成员赴北欧瑞典进行了为期两周的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合理的检警关系工作模式的项目课题考察活动。 
  两周的考察活动日程安排紧凑,抵达瑞典隆德大学所在南部小镇隆德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在受到了瑞典隆德大学罗尔瓦伦堡研究所负责人的欢迎致辞后,听课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考察活动就正式开始了。 
  为期两周的考察活动中,瑞典罗尔瓦伦堡研究所一共安排了10余次授课,聘请隆德大学的教授或其他机构的专家分别介绍了国际人权标准、欧洲区域人权体系、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瑞典警察制度、瑞典检察官制度、反对酷刑委员会工作原则、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原则、瑞典议会监察专员等相关制度,并安排实地考察了瑞典议会(包括宪法委员会)、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瑞典反贪污贿赂检察官办公室、瑞典南部马尔默市警察局及辖区警察局、隆德地区法院、未成年人研究所、国际酷刑受害者康复委员会、丹麦人权研究所等10余个机构或组织。 
  经过两周的学习考察,检察官代表团的成员对于瑞典的刑事司法体系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并且对于贯穿于瑞典刑事诉讼体系中的执法理念有了一个新的理解。在经过比较分析之后,我们发现瑞典的社会制度、刑事诉讼制度和检警关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如下: 
  1.瑞典政府机构非常重视与国际人权标准的接轨,与社会人权机构和非政府机构充分合作,积极开展对政府部门人员的人权知识教育、培训。 
  国际人权标准通常以公约的形式对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做出规定,虽然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和人权状况都不相同,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人权状况的提高必然会对国家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合理性、公益性提出挑战,要求政府机构和公务人员重新审视和观察自己的行为,使国家的管理活动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各方面利益的提高。在瑞典考察,印象深刻的是,瑞典政府为了推进瑞典全国性的人权教育,响应联合国的要求,于1999年开始由司法部的一个部门对全国200多个机构进行访问、调查,通过3年的工作对瑞典全国的人权状况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后,于2002年制定了一个全国人权计划“A National Human Rights Action Plan”提交瑞典最高权力机关——议会审批。这个全国性人权计划的主要目的是缩小瑞典国内立法、行政方法、理念与国际人权标准的差距、逐步提高公民的人权觉悟和意识、增强各个机构、组织之间在人权教育方面的合作。 
  为了落实这个全国性人权计划,瑞典司法部采取了与地方政府部门会谈、培训机构人员、培训政府公务员、网络宣传、翻译国际文件等方法。在全国性的教育、培训过程中,社会各界对于国际人权标准有了深刻的理解,这些思想认识的改变相应影响了他们的实际工作方法。在这个全国性的人权活动中,其他社会人权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也发挥着研究、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他们经常受司法部邀请培训政府公务员和其他社会群体。我们的瑞典项目合作方——罗尔瓦伦堡研究所也是瑞典司法部的长期合作机构之一,为司法部提供研究成果和人员培训的资源。当然检察官、警察群体也是瑞典全国性人权计划培训的对象。 
  由此可见,在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实际调查、分析之后,由瑞典司法部推进的全国人权计划在策划、具体执行方法、持续性方面都有较强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在推进全体公民人权意识和觉悟的提高,特别是政府公职人员的意识提高方面取得了务实的进步。因此,从上至下的政府的积极推动是瑞典国民人权状况不断得到提到的关键原因。
  2.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对于社会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并成为公民与最高权力机关——议会之间沟通的桥梁。 

  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是瑞典重要的法律监督制度,即议会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履行对政府、司法及社会公民行为合法性的监督。议会监察专员因着独立于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及社会机构,因此具有比较独立的视角和立场,客观上成为了立法机关和社会公民之间的桥梁,能够第一手地接触社会矛盾,在经过独立调查后,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责令改正,或者向议会提出立法或者修改立法的意见。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每年向议会提交年度报告,汇报当年政府、司法、其他社会机构、企业的法律实施情况及公民投诉的主要领域、主要问题。因此,瑞典议会监察专员机构通过发出纠正意见、向新闻媒体公布监督情况和向议会进行立法建议的方式全面而多手段地履行自己的法律监督权。通过长达200年的实践,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被认为是瑞典最重要的国家制度之一。 

  与瑞典议会相同,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但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检察机关来履行。这是两国在法律监督机构设置上的显着区别。但通过比较和学习,我们认为虽然两国的法律监督权执行机构不同,但在法律监督的具体方式上,两国有互相学习和借鉴的地方。对于中国的检察机关来说,我们可以学习瑞典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的一些经验做法,比如,在充分使用立法建议权方面,检察机关在充分考察年度法律监督情况后,可以以建议的方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以立法建议权或其他形式发挥更大的作用。 

  3.检警关系主要体现为检察官指挥警察工作,相互之间讲求通力合作。 

  瑞典的检察机关和警察局不属于一个机构,都有各自的最高领导,但两个机构均隶属于司法部长。检察官和警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过程中联系密切。从抓获犯罪嫌疑人12小时之后,警察就需要与检察官联系,看是否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在羁押犯罪嫌疑人达到96小时之前,必须提请检察官向法院申请逮捕令。因此,检察官很早就介入了刑事侦查活动,但检察官并不就此参加侦查,只是根据警察汇报的情况,决定是否亲自指挥侦查。因此,瑞典警察和检察官在案件的侦查上有分工,主要体现在侦查活动的指挥权上,小而简单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由警察进行和高级警官指挥,较复杂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也是由警察来进行,但检察官进行指挥。事实上,检察官对于一切的刑事案件都有指挥权,但根据长期工作形成的分工和现实必要性出发,只是对一些重大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指挥。当然,检察官另外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审查起诉。 

  由于,瑞典的刑事诉讼活动中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机制(沉默权制度、律师值班制度)和抗辩机制(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律师帮助、律师在侦查阶段完毕后可得到全部的证据)比较完善,因此警察在讯问时刑讯逼供现象极少出现,而辩护人可以履行辨别警察所取证据的真实性和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抗辩职能,因此检察官和警察的工作原则就是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尽力取得控罪证据。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机制中因着某些配套制度不完善而强调检察官“加强侦查监督”的观念于瑞典的检察官来说并不适用,换言之,瑞典刑事诉讼的内部机制设置本身已经可以起到制约滥用警察权力的行为,因此检察官不需要过度睁着 “二郎神”的天眼。当然,检察官对警官指挥侦查时必然对警察的侦查活动产生领导和监督作用,但主要体现为促使警察的侦查活动更加有效,而非着力于监督警察的其他违法行为。
  4.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方面非常重视与社会其他机构及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主要体现为律师帮助权。在瑞典,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获得律师帮助。在被警察扣留之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申请聘请律师。在初期的讯问过程中,警察会与值班律师联系,让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之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无钱聘请律师,那么可以为其指定律师。因此律师值班制度的建立使警察在讯问时无法采取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这样,警察违法获取口供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了。此外,在侦查结束时,辩护律师可以从警察手中获得案件的全部证据,他们在掌握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就可以进入积极的辩护准备阶段。因此抗辩机制的完善也使警察所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受到辩护方严密的质疑。由此可见,瑞典警察的侦查权力主要由律师值班制度和强有力的抗辩机制来加以制约和监督。 

  在被害人保护方面,瑞典建立了专门的被害人补偿和支持机构。如果一名被害人在犯罪中受到身体侵害,而罪犯不能够赔偿,同时被害人的伤害没有保险,那么被害人可以从该机构得到一定的补偿。此外,瑞典还有许多支持被害人的其他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比如被害人基金会、社会福利局、法律援助部门等机构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心理、物质方面的支持。被害人补偿和支持机构也非常注重对警察和检察官在如何正确接待被害人方面的培训,通过多年的培训和教育,检察官和警察群体都开始意识到作为国家应该为全体公民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如果有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那么这是全社会的事情而不是被害人一个人的不幸,因此警察和检察官在代表国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同样要承担安抚、支持受害者的工作,使他们的心灵和物质获得应有的安慰或者补偿、生活更快地步入正常。因着这些社会机构的共同帮助,警察、检察官也不再是维护社会安全和保护社会公民的孤军奋战者,全社会形成了互相支持的理念和支持网络,因此瑞典的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状况较好。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对于一些案件是否要起诉和如何挽救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会与社会福利局积极地联系,就具体案件的处理听取社会福利局的建议。社会福利局对于如何帮助、教育该名未成年人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如果检察机关同意社会福利局的具体方案,那么就可能对该人做出不起诉决定。由此可见,社会福利局等机构与检察机关联系密切,在对未成年人的帮助、教育方面互相配合、密切合作。  

  上述四个方面是检察官代表团在经过考察后的体会。总的来说,我们发现瑞典的政府、司法机关及社会机构正在逐步向全社会推进科学、理性的工作理念,同时各行各业对于这些理念也抱着开放和学习的态度,因此瑞典社会的各项秩序和公民对社会的满意度都较好。 

  在考察瑞典的社会制度、刑事司法制度的过程中,检察官代表团的各位成员积极地对瑞典同行进行提问,并自行组织讨论,比较两国检察制度的异同。这次考察也使检察官们受到了他国先进理念的影响,并启发了团员们对于一些具体问题深入研究的兴趣,这些都是这次瑞典考察活动最大的收获。(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