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证与申报材料

时间:2018-02-07 15:14:22来源:<推荐访问:申报材料

  一、认定标准的确定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本区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170%,农村低收入家庭标准289元,城镇低收入家庭标准697元。本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调整与本区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同时进行。由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市财政局定期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申报材料

  申请本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书(包括家庭人口、人员结构、身体状况、是否残疾、患病种类、孩子上学、劳动力情况、月总收入、困难原因等内容)。

  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包括户口薄首页)。

  3、收入证明: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的调查评估:

  (1)工薪收入: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月总收入情况证明,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经单位盖章认定,同时注明联系电话、联系人。

  对兼职性收入等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其中,属于在市场、商店、早市等商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管理部门出具从事经营活动人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注名联系人,联系电话);市场部门不能证明其收入的,由个人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其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评估确定。

  (2)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体经营、私营企业者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3)财产性收入:<1>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2>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等资产收入,按照转让、租凭等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4)转移性收入:<1>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证和离退休金领取存折予以认定。<2>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凭本人《失业证》予以认定。<3>农村养老保险金。凭本人领取的农村养老保险金专用存折予以认定。<4>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5>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等证明材料予以认定。<6>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7>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确定本区公民是否具有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确定方法。根据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家庭人口,以本区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起点,计算其家庭应留生活费,确定该家庭有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具体计算公式:

  家庭应留生活费=本区当年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x150%x家庭人口

  凡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家庭总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按以上公式计算出的“家庭应留生活费”数额,视为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超出“家庭应留生活费”数额的,视为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赡养扶(抚)养费计入家庭收入。

  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关系的家庭成员,其相互之间的赡养和扶养或抚养关系、应尽义务等,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8>提取住房公积金。凭公积金查询存折予以认定。<9>接受馈赠收入。由被调查人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评估确定。<10>继承收入。继承的房产、财产、现金等收入由申请人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评估认定。

  (5)出售财产收入:<1>对出售财产收入的调查期限不受一年限制。

  <2>一个家庭占多项出售财产收入项目的,应合并计算;其支出项目不能重复扣减,并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证明,不能证明的视同没有支出;其收入剩余部分应进行分摊。

  (6)借贷收入: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

  (7)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可供租凭的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评估确定。调查评估期及分摊按照出售财产性收入规定执行。

  (8)劳动收入:种植业按本地粮食、经济作物年纯收入计算;养殖业按本地畜、禽销售纯收入计算。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

  <1>家庭中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2>购置或佩戴贵重饰品或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须高档消费品,如;汽车、客货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空调、液晶电视(电脑)、高级组合音响、名牌服饰等;

  <3>安排子女在民办、私立学校就读或高价择校、自费出国留学的;

  <4>家中饲养高级观赏宠物或拥有高价收藏、投资有价证劵行为的;

  <5>在就业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就业服务登记的,或三次不接受推荐就业的,或不接受职业指导的,或不接受职业培训的,或村(居)、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等部门介绍就业岗位拒绝就业的;

  <6>法定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7>两年内购买商品房、修建住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或隐瞒家庭真是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性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9>家庭中有吸毒、赌博、酗酒、嫖娼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悔改的;

  <10>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有关人员;

  <11>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或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认定不具备城乡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同时还要提供目前是否就业证明及就业后的收入证明(包括临时收入,具体是什么时间开始的,从事什么行业,月收入总额等内容,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2)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残疾证(残疾证中所有页)复印件;患病的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证明中注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3)夫妻结婚证复印件;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调解)书的复印件。有子女的需提供子女供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书复印件。

  (5)家庭住房证明,包括地址、房屋性质、房屋证件、长期共居人口、房屋类型、房屋结构、采暖方式、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居住面积等。有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6)个人劳动关系档案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7)职业介绍证明。由相关部门出具的职业介绍证明。

  (8)协议保险证明。与企业签定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复印件。

  (9)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10)在校全日制学生证明(包括学校名称、地址、邮编、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学习阶段,学习年限、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等内容)。

  (11)原民政部门管理的精减退职老职工、起义投诚、宽释人员、优抚对象、华侨、侨眷、服兵役、水库移民、两劳释放人员、困难企业员工、原工商业者等需提供能过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12)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

  申报农村低收入家庭时,可以不提供上述(6)、(7)、(8)、三项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