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主要负责人:职务:
请求事项:申请对起诉一案延期审理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就诉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定于年月日时开庭审理。申请人由于无法按期参加开庭审理。为保障申请人出庭参加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特请求推延本案开庭审理日期。
此致
法院
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