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玉军,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请求:
中止贵院(2018)粤x法民x终字第3xxx号案件审理。
事实与理由:
鉴于该案审理过程中本案被上诉人刘xx提供的经见证的承诺书上非廖xx本人签名、捺指纹,经当事人调取(2xxx)云xx民初字xxx号案卷证据材料之2xxx年6月4号版本的见证书与(2xxx)云法民四初字第xxx号案卷材料之XX年6月4号版本的见证书进行比对:
监证人、xxx、廖xxx等签名、日期书写风格、样式均有较大出入,且见证律师并未亲自组织见证承诺书签名、捺指纹等,理由详见代理词第一大点。加之对于(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是否生效尚有争议等。同时廖xxx生前保存的笔迹及指纹均与承诺书中伪造的签名、指纹不同。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法院查清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2xxx)粤xx法民xx终字第xxx号案件审理。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