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时间:2018-02-07 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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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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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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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
甲方将坐落于 内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年 个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1.租金
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2.付时间、方式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 日交付甲方。
第四条 场地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甲方义务
1.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各类经营 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
3.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
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认真依法处理;
5.负责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
6.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 %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指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的权利;
4.有权拒绝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应当在租的营业用房(摊位)内的显着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经营许可证;
2.经营的商品购自合法渠道,并提供正规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