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迈入大学校园的第一个暑假,一年的法律专业的学习为我打开了一扇通向法律殿堂之门,但法院对我们这些还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来说还是既神秘又好奇。而今年暑假我有幸来到家乡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实习,在近一个月的实践过程中,让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法官是多么令人骄傲。在这里我不仅找到学术理论体现和验证,更找到了一种神圣的使命感。
进大学校门,就接受了这份新鲜而有挑战性的社会实践活动,感觉到很能锻炼自己的能力和增强自己的勇气,毕竟己经开始尝试着用天真的思想去触摸这个社会。尽管有些思想和观点还比较稚嫩和单纯,但毕竟已经迈出了第一步。
进法院实习后,我虚心地向法官们学习,并与他们建立了良好的关系,积累了一些社会经验,这是在学校和课本上学不到的,让我终生受益。与此同时,我也看了许多实际案例和一些专业书籍与杂志,让我初步地进入了角色。
一开始实习的时候,我就旁听了庭审,了解到法庭审判的大致流程;通过整理卷宗、翻阅案例、合议庭笔录等都让我逐渐熟悉了法院的实务操作。通过实习,让我了解了本专业在实际中的应用,将理论用于实践中,这样才能使我今后更好地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加深对本行业的了解,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较好的基础。不久我还很幸运的有机会同法官去豫章监狱处理一起离婚案的调解,第一次走进高墙之内,仅仅一道铁栏之隔,却是两个不同的世界,看着他们眺望远方的眼神,那是一群向往自由的灵魂。
而实习中整理卷宗是我们一项很重要的工作,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整理完后觉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尽管做的事情都比较微小、繁杂,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传帮带,使我从中受益匪浅,同时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负的崇高使命与社会责任,我为将来能成为其中的一员而感到无比地骄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远……
旁听庭审也是一个学习的好方法,庄严的国徽下,现实中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严肃,因为民一庭处理的很多案件是婚姻家庭案,而当事人也基本上是第一次参与庭审,有时双方会激烈的争吵,这时总要法官一遍遍讲诉法庭纪律。甚至有当事人因为不肯离婚差点在庭上服敌敌畏自杀。而法官就必须马上控制局面,安抚当事人。
我深刻地体会到: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仅有基本的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它更需要的是实务操作、办案经验和社会阅历,作一名法官不仅需要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养。作为刚跨入法律门freshman,我们有激情、有干劲,但是我们在拥有这些年轻财富的同时,缺乏经验与理性是我们的致命弱点,我们有时对于案件的庭审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有时过于感性和头脑发热,甚至会因为当事人情绪的波动而产生恻隐之心,这些都是我们在法律职业化的过程中需要克服与避免的我们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正直的心,我们的心中必须时时都有一杆天平,公平与正义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我们永远的精神目标和价值追求!
有人说民一庭处理的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子,每天都是家长里短的。而且人少案子多,可我看到的是民一庭的法官们任劳任怨的敬业和实干精神,他们常说关乎百姓的事就无小事。法律追求正义,有些人一辈子也就进这么一次法院,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让他们尽量的感受到法律是公平的,是他们权益的捍卫者。只有这样这种法制的观念才会不断地传播下去。
在实习期间,我能主动配合实习部门开展有关法律业务的工作,认真收集和整理有关资料,作好实习日记。在这两个星期的实习过程中,我对法院的业务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促进今后专业课程的学习起了一个很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们的专业课程才刚刚开始,许多专业知识还没有学到,但我相信,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在老师的指导下,这些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实习结束了,但我感觉并不是那么轻松似的,我觉得自己面临着更多的压力与挑战。一切都得从头开始,一切还得靠自己。实习时曾不断告诉自己:在今后的大学生涯中必须要更加努力读书,学好一些实实在在的本领,塑造好自己的法律人格和法律修养,这样才有资格立足于法律事业中。
我一直很喜欢这样一句话: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因为它教我懂得了如何独立地生活,如何凭借法律人的智慧和真诚赢得他人的尊敬和信赖,如何尽己所能关心需要帮助的人……我成长了,也成熟了,这里包含了我的努力与付出,但我更要感谢我们西湖法院,因为她给了我这次机会;还要感谢民一庭的所有前辈们,因为他们给予了我很大的信任、帮助与肯定;感谢我所遇到的所有好心人,因为他们的鼓励与帮助……
学习公务员法学习心得体会2018法学心得体会(2篇) XX年11月7日至12日,我有幸参加了《**县XX年在职干部培训班》,通过历时六天的培训学习,学习了《公务员法》、《公共管理学》、《行政法学》、《和谐社会与和谐和美新**》等内容,提高了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充实了头脑,丰富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对自己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通过这次培训学习,确实收获很大,受益非浅,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s0100经过我们学院领导老师的多方走动,我很高兴可以在自己的家门口实习——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也许这也是让其他学校同学嫉妒的原因之一吧,这次检察院的实习也许是我的第二次实习,但是我依旧是兴奋,由于上次寒假时间太短没能让我彻底的了解检察院,可这一次无论是从各个科室的工作,还是到单位的人员自己都能熟悉的了解。当我又一次的跨入检察院的大门,我觉得无比的亲切,虽然没有分到自己以前实习的科室,但是自己还是挺高兴的,因为可以有机会去了解更多的科室。这一次我被分在侦监科实习,也许他没有之前实习的公诉科忙碌,也许他没有自己跟公诉科人熟悉,也许他没有开庭的机会等等,但是我告诉自己既来之,则安之,在哪自己都可以学到很多东西,机会是靠自己争取的,我会与他们相处的很好,我不断的安慰自己,不断地给自己鼓劲儿,分配完科室之后我们便各司其职,刚开始的任务当然是从最简单的整卷开始,面对杂乱的卷宗我很细心的为他们整理,刚开始不求快但求细,随着整理份数的增多自己的速度也就自然而然的加快了,一天下来腰酸背疼、头晕目眩,但是当看到一摞摞的卷宗自己突然很有成就感。就这样一天两天,经过一个星期的努力,侦监科半年的卷宗被我一人整理完了,更多的是得到侦监科工作人员的肯定。满满的成就感的背后也让我明白最不起眼的小事更能体现一个人工作的态度。也许正是因为自己前一个星期的辛勤努力,办公室一位最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开始手把手的我办案。每天我都拿一个小本子将这位工作人员所吩咐的事情,告诫我的办案流程都统计在自己的本子上,空闲之余就会拿出来看一看,没多久这个本子已密密麻麻的全是了。不多久,这位工作人员就把一些简单的案子交给我办理。我们科室主要的工作就是提审犯人,审查公安机关的侦察情况,做出是否逮捕决定,但这一流程的提审让我觉得挑战性更大,第一次提审难免让我有压力,为了可以让讯问更加全面简洁,我准备了一上午的讯问提纲,断地补充不断地司考,甚至连中午我都没有去午休,整个脑子里面思考的都是下午的提审,很庆幸下午的提审很顺利的结束了,自己也许是因为准备的很充分,没有丝毫的紧张,当然又一次的得到了工作人员的肯定。
又一次一位刚刚来到侦监科工作不久的工作人员遇到了一个案子但她觉得很像民事案子,让她很为难,中午休息的时间他依旧在办公室里查阅资料,虽然自己能力有限但是我还是权利去帮助他。我们在一起讨论了一中午最终还是对几个问题很迷惑,没有民事书籍可以查阅,晚上回到家,我查阅了几本物权法,民法等书籍,彻底将问题弄明白,最终还是将他的问题解决了,在帮助他的同时,自己学到了更细致的物权知识,让我对这种问题记忆深刻,也许在考试中遇到像这样的案例我会很熟练的解答出来。我觉得在帮助别人的同时更是一种深层次的学习。我不知其他实习的同学是怎么做的,但是无论工作人员交给我的是简单的工作还是有挑战性的工作,我都是信心的完成,争取没有丝毫差错,除了跟工作人员认真的学习,每天早上八点半上班我都会在八点十分准时到办公室打扫卫生,提好两壶热水等着大家的到来,其实我不想让大家觉得我有多么的勤奋,我只是想感谢他们,我们要常会一颗感恩之心,他们每天都会接很多的案子本来就很忙,但是还是很有耐心的教我如何让办案,我觉得这纯属是一种奉献,作为一名学生我没有太多的能力去报答他,在现在看来就是多帮他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我就很开心。来到检察院的第一天,除了之前实习的公诉科之外我不熟悉任何人,但是每天都会碰到检察院不同的工作人员,也许面孔很陌生,但是我都会向他们微笑,主动地向他们打招呼,告诉他们自己是新来的实习的学生,虽然不认识,但他们依旧会很热情的回应你,还记得在我们的实习之前的培训会议上,领导告诉我们,你们实习就是去给人家添麻烦的,给他们添了麻烦,见面也不跟他们打招呼,我觉得这不是我们法学院的形象,渐渐地,大家也许都熟悉了我的面孔,当我还没有看见他们,他们却先向我微笑,然后说:“丫头,来的这么早呀,哈哈,好好实习!”听后也很欣慰,因为我们的形象在他们看来还是挺好的,我们没有辜负学院领导的期望。很快,我们的实习很快就接近尾声了,每天看着这熟悉的地方,和蔼的人们,忙碌的办公室,到处都充满着亲切感,很不想让实习结束,但是天下没有不散的酒席,想要在这里工作,就要努力学习,将来向这里迈进,真正成为这里的一员,在临走时,虽然没有花费很多钱,但我们进的是自己的那份心意,给他们买了些水果表示感谢,他们很是舍不得我们走,这多时间真的帮了他们不少忙,以后实习的机会虽然不是特别多,但记得要常来玩,记得要来看我们,你们都特别优秀,但是你们一定要好好学习,争取几年后你们可以前程似锦,虽然极具很简短的话,但是自己听了很欣慰,因为我们的努力终于得到了他们的肯定,在临走前,我们去了院领导办公室告别,院领导都对我们近段时间的努力很是肯定,但是最让我们欣慰的是,他们说,虽然这几年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没有招人,但是你们毕业的那一年有可能招人,你们若不嫌弃我们单位,我希望你们可以报考,而且我真心希望以后可以录取的就是你们几个人中的其中几个,因为名额有限,你们真的是太优秀了,我觉得我们这次实习没有辜负院领导对我们的期望,很感谢学院领导,以后不会辜负的家对我们的期望。
新学期新气象,努力学习,实现自己心中的梦想!
刑法学习心得体会2018法学心得体会(4篇)【篇一】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篇二】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