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决定将医院药房交给甲方实行托管经营管理。为了使托管工作合作、健康、有效地开展,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托管原则
1.药房托管后坚持4不变:资产归属不变;独立法人不变;医院功能不变;职工身份及待遇不变
2.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托管期间除原有资产保值外,甲方新投资形成的财产(含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设施等)一律归甲方所有。
第二条 托管目标:在托管经营期间,双方预期达到的经济指标是:
第三条 托管期限:托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托管内容
甲方全面拥有乙方药房的经营管理权,包括:
1.乙方药房的的全部资产(含设施设备、药品、低值易耗品、流动资金、债权债务等);
2.乙方药房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在册的工作人员;
3. 乙方药房的药品采购供应。
第五条 药房移交
1.乙方药房的全部财产移交给甲方经营管理。移交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应积极收回债权并偿还债务,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债权,乙方同意核减移交的资产。
2.在移交时,乙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法人登记证、药品调剂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也相应移交给甲方。
第六条 补偿
为体现非营利性医院的性质以及维护乙方现有职工的合法权益,甲方同意对下述项目按现行标准给予补偿:
第七条 甲方权利
1.及时接受乙方托管的各项财产。
2.对乙方药房享有经营管理权。
3.对新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
4.积极开展经营活动,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5.有权对药房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内部运行机制等进行利于医院发展的改革。
6.有权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经营规模。
7.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乙方名称前加挂或征得乙方同意后变更。
8.有权确定引进人才或调入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方义务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各项药品采购供应。
2.把药品质量放在首位,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杜绝质量事故发生。
3.应当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扩大经营规模。
4.接受乙方监督,确保乙方资产保值增值。
5. 医药公司必须按照北京市卫生局药品招标采购的要求采购药品,必须保证医院的基本目录用药,满足临床用药(包括抢救药品)供应;。
8.需要使用乙方移交时的资产做资本动作时,应征得乙方及资产管理部门书面同意。
9.保证各项税收仍按现行政策办理。
10.接受相关部门检查监督,及时为乙方各种证件办理年检、换证手续。
11.按出资额承担托管期间经营产生的风险和责任。
12.承担药房经营产生的费用,如水电费、药品运输费用等。
第九条 乙方权利
1.有权对移交给甲方的资产保值进行监督,每年听取一次甲方对清产核资的报告,确保资产不受损失。
2.有权维护在编职工的利益,督促甲方按照法律政策落实各项待遇,搞好安定团结。
3.有权对甲方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4.有权督促甲方引进资金、技术、人才、项目,快速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5.有权对药房人员的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予以领导、指导、检查。
6.有权加强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群团组织建设,并随时督促、检查、指导和规范。
第十条 乙方义务
1.及时与甲方办理资产、证件、文件、印章等移交手续。
2.在甲方没有违反托管协议的前提下,不得干涉甲方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