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黄建文[20xx]16号《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xx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单位进行了糸统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公司未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单位法人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一致;公司始终是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公司一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继续有效;未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未允许其它企业和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我公司有继续具备承担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施工能力。
(四)无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时,不擅自施工;承包的工程无转包或违法分包。
(六)我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始终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七)近几年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八)对农民工的工资和分包企业的工程款都是按时发放,从未拖欠。
(九)未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的调查。
(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均取得了上岗证书。
(十一)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都依法履行了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从未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也未造成严重后果。
(十二)未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三)按时上报了建筑业统计报表,从未瞒报、虚报、拖延或者拒绝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
(十四)我公司始终是依法、依规从事房屋建筑工作,无违法、违规和市场不良行为。
我公司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所有从业人员必须要按照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来规范和约束自已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