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检察官法》的自查报告

时间:2018-02-07 16:19:33来源:<推荐访问:自查报告
  根据《**州人民检察院关于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官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工作方案》精神,我院积极组织干警对修改后的《检察官法》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深入的讨论,并结合实际按照州院提出的八个方面的内容对贯彻落实《检察官法》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院检察官队伍现状:

  (一)检察官队伍建设情况

  **市人民检察院现有科、局、室共计11个,中央下达给米泉市人民检察院编制41名。截至XX年3月,全院实有干警40人,由汉、回、哈三个民族构成,学历、专业以大专法律为主。其中已取得检察官资格的有23人、检察官等级方面:三级高级检察官1人、四级高级检察官2人、一级检察官5人、二级检察官6人、三级检察官8人、四级检察官1人,未取得检察官资格的10人(包括上年度自治区新录用的7人)、法警1人、工勤人员6人。法律职务方面: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四人、科室长11人。在推进检察官专业化建设方面:我们认真按照上级院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积极鼓励检察官参加各种专职培训,提高检察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制定了检察官进修学习优惠待遇办法,组织全院干警进行培训。如在学历教育方面,鼓励年龄在45岁以下的干警通过各种途径达到本科文化程度,对获得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报销80%的学费。在司法考试方面,给参加司法考试的干警两个月的休假复习时间,通过司法考试的干警由组织报销辅导费,报名费和差旅费。在检察官队伍建设和管理中收到了一些好的效果:目前有在读本科干警7名,XX年有10名干警报考了司法考试。

  (二)检察官队伍管理情况

  首先,XX年1月1日以来我院选举、任命的检察官只有1人,严格按照检察官规定的程序进行,具备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专业和经历条件。

  XX年12月31日以前担任检察官中不具备修改后的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检察官,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专门培训,现已全部符合条件;不存在违反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检察官情况的发生,同时,严格执行检察官晋升,奖惩和退休制度,对于应到免除检察官职务的,依照《检察官法》规定及时免去了检察官职务。

  (三)检察官履行职责与执法环境情况

  几年来,我院检察官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权,认真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我院实行了主办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主办和主诉检察官的责、权,保证检察官能够公正、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四)检察官职务保障情况

  在工资和福利方面,市财政部门在保证检察官工资的情况下,统一办理了医疗保险。

  在行政和业务经费保障方面。市财政部门按照每名干警每年500元的标准,按月拨付经费,全年共计 2万元。其余所需的行政和业务经费,由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收缴的赃款上交财政后,财政部门按100%的比例返还。

  (五)检察官培训情况

  XX年以来,我院组织干警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类培训,并结合岗位练兵活动,对我院干警在计算机应用、公文信息写作和业务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岗位技能,实现了知识更新,促进了公正和文明执法。

  (六)检察官违法违纪查处情况

  近两年来,我院检察官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贯彻实施《检察官法》中的困难和问题:

  1、在检察官队伍建设方面:我院现有23名检察官,其中46至55岁8人,36至45岁11人,33至36岁2人,55岁以上2人,从现在来看是能够满足检察工作的需要,但是却存在着严重的断层问题,如33周岁以下的检察官为零,而检察官的编制却是固定的。这样再过若干年以后,现有的检察官都已退休或即将退休,而新的检察官却没有招入或无法任命,就会严重影响检察事业的持续发展。

  其次级别不同的检察官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并没有区别,同时在岗位津贴方面也没有差异,导致检察官级别流于形式,在检察官的心目中没有大的地位。

  2、在检察官队伍管理方面:通过续职培训取得本科资格的检察官,安于现状。根据《检察官法》的要求,通过续职培训取得本科资格的检察官在一定时期内适用。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本科资格证书,它的实际水平是否可以达到真正的本科程度,还有待于考证。但实际工作中,这部分人在通过续职培训取得结业证书之后,大部分安于现状,凭借以往的知识水平和经验工作。然而,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区新型工业化城市的建设,犯罪的种类和方式也越来越多,显然,单凭老经验是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的。

  3、检察官履行职责与执法环境情况方面:在检察官行使检察权过程中,特别是在查处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和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经常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的制约等。

  4、检察官职务保障情况方面:检察机关的行政和业务经费主要是靠收缴赃款返还来解决,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要维护正常的办公办案活动,必须收缴一定数额的赃款,结果导致如果无案源或有案源无法收缴赃款,正常的办工办案都会收到影响。如我院因行政经费不足,现新的办工楼与干警食堂仍然欠施工方的工程款。

  5、检察官培训方面:主要存在着培训经费不足的困难。

  三、对落实《检察官法》的建议

  1、严把“进人”关,杜绝不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员进入检察机关,如果检察机关再进新人时,尽量要选择那些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学生或干部。

  2、建议不同的检察官级别给予不同的岗位津贴,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检察官一起进行一项工作时,级别高的检察官具有领导和指挥的权利。

  3、建议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适当降低检察官的准入门槛,最好是在这些地区检察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时给予加分照顾。修改后的《检察官》法要求新任命的检察官必须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现实情况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许多具有正规法律本科以上的学历的人并不愿意到司法机关工作,况且从全国范围来看每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很低,这样规定虽然保障了新任检察官的素质,但是却造成了检察官进人困难、任命困难。因为没有检察官资格不能独立办案,所以间接地影响到了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4、建议财政部门能够对检察业务工作提供专项预算资金 ,以保障检察业务工作、培训工作 ,后勤保障等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