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枪、涉爆案件作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一种,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1999年我院(原六合县法院)审理的涉枪、涉爆案件是1件4人;XX年上升至4件16人;XX年是11件15人;XX年是4件4 人,从我院近四年来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情况看,虽然法律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但该类案件却并未减少,而是呈稳步上升趋势。纵观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主体主要是青少年,涉枪犯罪并不是他们唯一触犯的罪名。 在涉枪类的犯罪中,涉枪犯罪并不是罪犯唯一触犯的罪名,通常情况下这类罪犯主要集中在青少年中,他们所触犯的另一类罪名也主要是集中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就我院XX年审理的9件涉枪案件中有4件是为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而非法制造、买卖或持有枪支的,对于这类罪犯来说,非法制造、买卖或持有枪支只是为了“撑门面”、逞威风,好在其他的犯罪中更大胆些,更有利于其他犯罪的得逞。因此这一类犯罪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性本身就很大,法律对其处罚的力度也是较大的。我院在审理此类犯罪时也是考虑到这类罪犯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也较大,对他们的处刑以判处实刑为多,这也正符合了法律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严惩要求。 二、涉枪类犯罪的另一类犯罪主体文化层次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且以农民居多。 在涉枪类的犯罪中,另一类的犯罪主体基本上是农民,他们所触犯的罪名通常有非法私藏、持有枪支、弹药罪。XX年我院审理的3件涉枪案件均为此种类型的犯罪,犯罪主体均为农民,他们所非法私藏、持有的枪支多为多年前购买或父辈遗留下来的,在多次的清缴中没有上缴或是没有全部上缴。他们私藏、持有这些枪支目的只是为了平时打猎之用,并无它用途。正由于他们的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的了解少之又少,所以根本不知道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构成了犯罪。他们在庭审中对自己的行为均表示后悔不已,悔自己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才造成今天这种不守法的后果。对于此类的犯罪,考虑到他们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有别于那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法律对他们的处罚一般较轻,符合缓刑条件的,在对其进行严厉的法制教育后,一般处以缓刑。 三、私营矿主为了追求更大利益,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 由于我区部分地区地处丘陵、矿区,一部分矿区的私营矿主为了能减少费用,追求更大利益,在没有通过正当渠道的情况下购进爆炸物,而构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自99年至XX年我院审理的5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犯罪中就有2起是此种类型的犯罪。99年我院审理的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就较为典型,1999年3月上旬,被告人毛某在原六合县采石厂未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的情况下,同意本厂通过被告人林某帮该厂从溧阳市矿化工材料厂购买炸药,被告人林某明知六合县采石厂无购买爆炸物品的“二证”,仍帮助该厂与被告人姜某联系购买炸药,姜在采石厂未向其提供“二证”的情况下,将50箱总计1.2吨乳化炸药从溧阳运至六合县冶山采石厂销售。我院在处理该起犯罪时,被告人毛某在庭上供述到,他也明知购买、运输爆炸物品是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领取相关的证件,但是如果通过这种途径,在指定的地方购进爆炸物,其最终得到的利益要比通过这种非法途径少得多,因此,为了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他在明知已触犯法律的情况下,还是铤而走险选择了这条不法之路。 四、农村家庭制作烟花爆竹业的屡禁不止,是造成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犯罪的另一诱因。 目前我区仍是一个以乡村为主要构成的地区,农村中对烟花爆竹的燃放并未禁止,因此在农村中对烟花爆竹的需求一直源源不断。虽然有关部门已规定烟花爆竹的制造、买卖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符合一定的标准才能进行,但是由于烟花爆竹的制作工艺简单,普通的家庭作坊也能完成,故而在农村中仍然存在以家庭为单位制作烟花爆竹的现象。要制造烟花爆竹就必须要购买材料,制造好的爆竹就要销售,因此在这过程中就会构成犯罪。99年至XX年我院审理的5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有3起就属此种情况。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的精神,严把对“生产、生活需要”这一关键问题的界定,从行为人涉爆行为的目的来考察,对行为人主观方面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自己没有使用爆炸物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没有被别人用于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就认定行为人是“生产、生活需要”,如果他们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在对他们进行严厉的法制教育之后,对其适用缓刑。 从我院近年来审理的涉枪、涉爆案件的概况及特点来看,要减少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主要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决: 一、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心中有法,不以身试法。 针对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群,多方面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让老百姓心中有法。对日趋增多的青少年犯罪,学校作为一个综合的教育部门,在抓文化教育的同时不能放松法制的教育,社会各执法部门也应与学校联合做好这项工作。我院在这方面就一直坚持给在校的学生上法制课,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给他们带去真实生动的案例,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只要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减少了犯罪,同时也就会减少前文中所谈的第一种情形的涉枪类的犯罪。在农村中加大对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犯罪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明白不是非得用枪支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才是犯罪,他们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同样也构成了犯罪。在丘陵地区、矿区这类易发生涉爆案件的地区,也应把真实的案例带下去,把法律带下去,让老百姓真正认识到此类犯罪的危害性,以达到处理一件,教
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以此达到减少和杜绝该类案件的发生的目的。 二、社会各部门应联合起来,加大对涉枪涉爆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断绝此类案件滋生的土壤。 农村中的一些非法私藏、持有的枪支、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之所以一直不能杜绝,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对其查处打击的力度还不够。自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及“治爆缉枪”专项斗争以来,已加大了对涉枪涉爆案件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但是由于开展这项工作不是一件短期的事情,也不是一个或几个执法部门的事情,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各部门都应联合起来,狠抓不懈,持续地做好这项查处打击工作。例如对一些手续不齐的私营矿区就应取消其开采权,该责令其停厂停工的就不应手软;对农村中销售的烟花爆竹要确保其来源的合法性,断绝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销售渠道,以减少家庭作坊式的非法烟花爆竹生产,从而减少和杜绝这类涉枪涉爆案件的发生。 三、法律对此类案件的处理要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罪刑相当。 涉枪涉爆案件作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的一种,法律历来对其打击力度就很大。XX年5月10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涉枪涉爆案件的打击力度就相当的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解释的执行,当时处理的这类案件量刑普遍较重,我院XX年5月30日审理的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的案件,正是执行了该司法解释,涉案的二被告人均被判处了八年的有期徒刑。后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XX年10月25日高法、高检、省公安厅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涉枪涉爆、聚众斗殴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施行,法律对涉枪涉爆案件的处理又有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统一,特别是对“烟花爆竹”、“拒不交出”、“生产、生活需要”等关键问题的界定,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涉枪涉爆案件区别情况区别处理,做到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罪刑相当。也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各种新的情况在不断的出现,这就要求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以最大程度地适应法制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