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航空报国奖学金签约各方的责任和权利,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签约方为:
(一)甲方: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二)乙方:签约学生
(三)丙方: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
(四)丁方:北京航天航空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和南京航天航空大学等三所高等院校。
第三条 签约各方责任
甲方:承担乙方50%航空报国奖学金;在乙方毕业后为其安排工作。
乙方:按协议规定完成学业,毕业后按时到甲方工作,服从其工作分配,完成工作任务,服务期不少于5年。
丙方:承担乙方50%航空报国奖学金,按时向丁方拨付航空报国奖学金经费。
丁方:在招生简章公布设立航空报国奖学金的专业,标准,数量等;对乙方进行资格审查;负责乙方在校期间的培养,教育,考核,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及时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乙方情况;按时发放奖学金,并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好航空报国奖学金经费;在乙方毕业是将乙方派遣到甲方,并将乙方的毕业证,学位证和报到证等相关材料交甲方人事部门。
第四条 各方权利
甲方有权利了解乙方在校期间的各方面情况;乙方若违反协议,甲方有权根据有关条款终止协议。
乙方每学年可享受航空报国奖学金人民币7000元(由甲方,丙方各提供3500元);可以报考甲方定向研究生;可以申请终止航空报国奖学金,但必须退还已享受航空报国奖学金,并缴纳违约金;可享受其他与就业无关的奖学金和奖励。
丙方有权了解乙方在校期间的各方面情况;乙方若违反协议,丙方有权根据有关条款终止协议;有权对丁方管理的航空报国奖学金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丁方有权要求丙方及甲方按时支付航空报国奖学金经费;有权考核乙方在校期间的表现,并根据乙方表现给予适当奖惩。
第五条 航空报国奖学金标准
乙方每学年的航空报国奖学金标准为7000元,最多可以享受4学年。乙方由于身体等原因造成休学的,休学期间不再享受航空报国奖学金,复学后经申请可继续享受航空报国奖学金。
第六条 航空报国奖学金的拨付及管理
甲方在签约后二十日之内将应付航空报国奖学金金额汇入丙方指定银行帐户,丙方在签约后一个月之内将应付航空报国奖学金金额统一汇入丁方提供的银行帐户,由丁方按照实际情况发放。
第七条 享受航空报国讲学机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终止协议:
(一)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一学期有三门主课不及格者;
(五)因主观原因不能按学制时间完成学业,中途退学或转学,推迟毕业或者未取得毕业,学位证者;
(六)因身体原因经治疗后仍不符合签约单位要求者。
被终止协议的学生不再享受航空报国奖学金,并退还已享受的航空报国奖学金。
第八条 违约及违约处理
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约:
(一)签约学生不愿履行协议到签约单位工作;
(二)主动提出解除协议者;
(三)考取统招研究生及非甲方定向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