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学校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校长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定以下责任书:
一、校车车辆要求。学校自备或租用校车都称为校车,校车应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法定检验合格,确保其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
二、校车驾驶人要求。校车驾驶人员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身体心理健康、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要先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学校要与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接送安全责任书;严禁聘用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
三、校车随车护送人员要求。随车护送人员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责任心强、思想政治觉悟高、身体心理健康,且应掌握相关的交通安全常识、应急救护常识;随车护送人员要配合、监督驾驶员按预定路线图接送、遵守交通规则,按时完成好接送工作,做好行车中的小学生安全管理,以及小学生、家长、学校之间的交接工作;随车护送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必须按预定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向有关人员及有关部门上报情况,并做好小学生安全转移救护工作。
四、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小学生接送安全。学校校长、法人代表作为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校车管理职责。(一)要详细掌握校内接送小学生的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护送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形成方案材料并把相关材料发放到校内所有工作人员及小学生家长手中,与小学生监护人签订接送合同书、安全责任书,建立档案;(二)要对接送小学生的所有校车驾驶人、随车护送人员定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三)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小学生,严禁用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接送小学生;(四)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随车护送人管理台帐,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遵章守则及其审验、交通事故与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做好做细各种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学校校车的日常使用管理;(五)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随时保证其安全技术性能处于完好状态。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小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超速或其他交通违章行为,应当制止。(六)学校组织春游等需要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要严格办理报批手续,且必须租用专业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对行驶路线熟悉的驾驶人员;(七)对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按规定喷涂有公安厅交警总队和省教育厅制定的统一标识。
五、学校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在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绩显着的要给予表彰;对因管理松懈,责任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是民办学校的予以取缔。
六、要把学校校车安全管理作为学校各项考核的基本要素。
七、本责任书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
八、责任书的要求不因责任人的更换而改变,责任人如有更换的,接任者继续履行。
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