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市场内人身和财产安全,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消防条例》、《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凡在市场所辖范围内的经营者(包括单位法人和个体经营户)为本承租摊位或店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承租摊位或店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市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消防业务知识学习,努力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和参与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切实履行好消防安全职责。
三、要建立健全各项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完善以管理站或经营户主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切实把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市场安全。
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营者要保证做到以下几点要求:
1、不经销、堆入易燃、可燃、易爆物品;
2、不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3、不设置明火炉灶煮饭、炒菜、取暖;
4、不占道经营,不占用通道堆放物品,不擅自移动、排放摊位,不乱停放车辆;
5、不乱搭乱接电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养植压气机、电风扇,严禁使用各种电热炉器具及超负荷用电。确保用电、用气、用火安全。
6、每天收摊前应注意检查电源是否切断,电源插头是否拨掉,可燃、易燃物品是否搬离。
五、要自觉接受管理站对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处置。
六、对不遵守本责任书的经营者,市场管理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清理出市场。情节严重者送消防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七、凡因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引发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八、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经营者、市场管理站各执一份、晋江市市场服务中心备案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租赁合同终止即失效。
市场管理站经营责任人:
市场负责人: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