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教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校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校长确定。
二、除本规定第一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校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三、学校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四、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XX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五、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学校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校长批准。
六、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校长批准后提取。
七、学校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校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责任人签名:学校法人签名:
签订时间:学校盖章: